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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公司注册
原先义乌个体工商户注册享有的名称 是否可以继续使用
发布时间:2019-07-25 17:57:12 浏览次数:1037
    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的经营,口碑俱佳,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,消费者或相关群体对其普遍知晓,故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市场价值,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润。然后,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,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,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。原先义乌个体工商户注册享有的名称,是否可以继续使用?

  润科小编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。有字号的,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,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,该名称可以列为诉讼中的当事人。因此,既然赋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名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,作为一个法律主体,当然享有权利与义务,对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权。而名称权作为一项权利,在权利主体消灭或者发生变更的时候,该权利应当可以被承继进而让新的权利主体继续享有。因此,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者的死亡或者经营者之间转让被注销,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,并继续享有名称权。

  法律主体享有权利,而权利进一步被分为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,人身权利因具有人身属性,他人虽不得侵害,但不能被承继,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到底是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,是该权利能否被承继的关键之处。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主体,个体工商户本身不享有财产,其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亏损均由经营者承担。个体工商户经过经营者的经营,让其名称具有广为人知的知名度,进而能够为经营者带来财产收益,表面上看该名称仍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,但实质上该名称已经转化为经营者的个人财产,是经营者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,而不仅仅是附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的一种人身权利。因此,当经营者死亡或者经营者转让个体工商户时,该名称权作为经营者的一项财产权利,基于经营者的意思表示,当然可以发生承继,后义乌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使用该名称,并通过该名称获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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