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
代理记账
义乌代理记账:公司形式变更时,净资产折股的税务处理
发布时间:2014-09-22 11:11:12 浏览次数:2665

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,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,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、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,涉及到税收缴纳问题,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:

一、资本公积、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

1、股本(权)溢价形成的“资本公积”转增居民企业股本

股票(权)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,不属于利润分配,而是股东的原始投入的不同形式转换,因此,居民企业股东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2、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“资本公积”和留存收益(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)转增资本

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“资本公积”和留存收益(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)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,应视同利润分配。但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”为免税收入。因此,企业分回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利润,分回股利企业不需缴纳税款。

同时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69号)规定,“2008年1月1日以后,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”也是属于免税收入。因此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时,不管是否存在税率差,居民企业股东均不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。

二、资本公积、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非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

1、股票(权)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,不属于利润分配,非居民企业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2、用非股票溢价形成的“资本公积”和留存收益(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)转增股本,应视同利润分配。这种情况下,非居民企业是否纳税分两种情况。

1)“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”为免税收入。因此,这类非居民企业股东在上述条件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但须注意对“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”、“取得的股息、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”适用条件必须符合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。

2)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”。这类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利润分配额,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“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”,按照“应纳税所得额 X 实际征收率”缴纳企业所得税,由利润分配企业代扣代缴。实际征收率是指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,法定税率为20%,实际税率为10%;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(如香港为5%)。

同时,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号)规定,“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,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;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,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。”因此,针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股东,公司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以及应纳税的其他资本公积总额,可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
--【义乌代理记账

上一张:义乌代办公司注册:战略管理这头大象 下一张:义乌代办公司注册:可穿戴产业链揭秘
友情链接:润科企业